(2016)京0102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朱×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刑初18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羁押,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倪长利,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乩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倪长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于2015年12月29日17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南街中华兰州拉面馆内酒后滋事,店内员工电话报警后阜外大街派出所民警郭×、郑×依法前来处置。在民警将被告人朱×带上警车行至西城区百万庄大街时,被告人朱×在警车内对民警进行谩骂和殴打,经鉴定,民警郭×伤情为轻微伤,民警郑×伤情不构成轻微伤。于同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朱×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郭×、郑×、韩×的证言、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诊断证明书、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及民警执法录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阜外大街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证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辩护人倪长利提出的被告人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朱×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对被告人朱×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方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雪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