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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行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文芝行政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02行申2号起诉人杨文芝。2016年4月5日,本院收到杨文芝的起诉状,其诉称:一、法院对被申诉人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而不是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该裁定因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申诉人申请执的行政裁决是在2011年1月29日送达的,是在2012年4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诉讼期限是三个月,申请执行期限是180日,也就是说在2011年10月末前被申诉人应当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但是被申诉人直到2012年4月26日]才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由于超过了申请时效,法院不应当予以受理。法院受理了申请,并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裁定是完全错误的,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该裁定应当予以撤销。申请的材料中“房屋所有权证”根本不是申诉人;其他材料也有重大瑕疵。二、承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承市拆裁字(2011)第006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违法其不合理,法院不应当予以强制执行。申诉人由于拆迁人不予合理补偿安置,一直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为了取得申诉人的土地,向被申诉人申请裁决,被申诉人完全无视申诉人的合理诉求,也无视拆迁中的诸如许可证、评估、协议、听证等违法之处,悍然下发了裁决,这个裁决明显违法且不合理,作为主持公道,向社会输出公平和正义的人民法院,竟然同意了被申诉人的裁决,这岂不是很荒唐的事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有的被执行人以自焚、跳楼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对,有的以点燃煤气罐、泼洒汽油、投掷石块等方式阻挠执行,有的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酿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法院干警不当使用武器致人死伤等等。前不久,湖南省株洲市又发生一起被执行人在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自焚(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事件。上述事件虽属少数或个别,但引起的社会关注度极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中的教训也极为深刻。为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可见,法院对该案作出准予执行裁定是完全错误的。申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院提起申诉,请求依法予以受理,并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1、对此案予以再审;2、撤销原审裁定;3、对被告人的申请裁定不予受理;4、确认被告人的裁决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杨文芝申诉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文芝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宁 静审判员 周献斌审判员 靳 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