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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和平与被执行人黄金电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和平,黄金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579号申请执行人:蔡和平,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黄金电,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3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和平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黄金电支付款项95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金电尚欠蔡和平另案款项190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黄金电价值人民币28902元(包括应支付给蔡和平两笔款项共计28500元、案件受理费167元本案执行费235元)和相应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家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