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初501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碧兰二〇��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建林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