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文祥与王成亮、李秋兰、马红岩、李新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祥,王成亮、李秋兰、马红岩、李新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祥。被执行人:王成亮、李秋兰、马红岩、李新河。本院在执行王文祥诉王成亮、李秋兰、马红岩、李新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秀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