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喻志扬与邓命初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志扬,邓命初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142号原告喻志扬(曾用名喻志阳,喻志杨),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华军,宁乡县流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施强,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命初,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原告喻志扬与被告邓命初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蒋芷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蒋芷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颜 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