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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民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无锡洛仕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武晋海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洛仕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武晋海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民终1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无锡洛仕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纺城大道289号19幢110号。法定代表人廖晓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武晋海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25号l幢10层。法定代表人王成荣,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无锡洛仕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武晋海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无锡洛仕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学明代理审判员  卜勇涛代理审判员  闫玥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