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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第570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静静,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某,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继红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小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