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5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534号单义黄与美茹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534号原告刘某某(刘家兴的父亲),住明水县。被告黄某某(刘家兴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刘家兴的父亲)与被告黄某某(刘家兴的妻子)继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04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保全费500.00元均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明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蔺景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