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敏、军地通实业(北京)有限公司与中融华银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敏,军地通实业(北京)有限公司,中融华银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敏。上诉人(原审被告):军地通实业(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融华银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国华。上诉人王敏、军地通实业(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融华银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4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还款协议》第四条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三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与此前订立的相关协议共同构成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协议内容如有冲突,以本协议为主。”该约定合法有效。《还款协议》中的甲方为被上诉人,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写字楼XXX,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琰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