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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民终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章宁、庄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宁,庄国强,康潜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宁,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茹秋坤,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国强,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潜妹,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旭涛,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章宁为与被上诉人庄国强、康潜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5)湖德莫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通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宁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宁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632元,减半收取5316元,由上诉人章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龙审 判 员  周 历代理审判员  黄丽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任飞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