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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红芳与马咬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芳,马咬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69号原告高红芳,女,汉族,1987年5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张茜茜,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咬琪,男,汉族,1968年1月9日生。原告高红芳诉被告马咬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无准确送达地址,属无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红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退回原告高红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志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嘉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