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红芳与马咬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芳,马咬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69号原告高红芳,女,汉族,1987年5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张茜茜,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咬琪,男,汉族,1968年1月9日生。原告高红芳诉被告马咬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无准确送达地址,属无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红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退回原告高红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志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嘉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