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6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慧敏、王东社、靳汉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慧敏,王东社,靳汉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6执61号申请执行人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中街109号。法定代表人赵宏福,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利梅,原告所属城关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周慧敏,女,汉族,生于×××年××月×日。被执行人王东社,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被执行人靳汉雄,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本院在执行(2016)甘0826执61号申请执行人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慧敏、王东社、靳汉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慧敏、王东社、靳汉雄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靳汉雄有固定工资收入,工资账号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结被执行人靳汉雄在中国建设银行静宁中街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为:×××),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桦执行员 杨学文执行员 杜立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毛 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