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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何兆麟与钟燕玲、何莲荘等物权保护纠纷2015民三初133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兆麟,钟燕玲,何莲莊,何珠坚,何荣玉,何美霞,何婉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336号原告:何兆麟,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吕文勇,广州市越秀区大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钟燕玲,住公司荔湾区。第三人:何莲莊,住广州市越秀区。第三人:何珠坚,住广州市越秀区。第三人:何荣玉,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第三人:何美霞,女,1947年7月10日出生,住jonnngHOPjoannaHopobox6072AihambrAca9802USA。第三人:何婉君,女,1939年4月22日出生,住BattyHong78CushingRdMaidenMa02148USA。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兆麟诉被告钟燕玲、第三人何莲莊、何珠坚、何荣玉、何美霞、何婉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兆麟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兆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5元由原告何兆麟负担。审 判 长  潘瑞冰人民陪审员  吴志坚人民陪审员  杨剑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卢健华马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