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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孔德智诉王义、马新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智,王义,马新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675号原告:孔德智,男,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新疆德创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王义,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新疆得力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马新艳,女,汉族,1984年4月2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原告孔德智诉被告王义、马新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孔德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德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德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3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8340元。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佳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