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王正义与陈升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义,陈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414号申请执行人:王正义。被执行人:陈升林。王正义与陈升林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038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升林于2015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正义借款本金96500元、2015年5月29日前利息40000元,合计136500元。申请执行人王正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4036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日志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河民初字第0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友成审判员 嵇淮平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 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