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文辉与毛胜伟、项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文辉,毛胜伟,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财保2号申请人周文辉,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卫睿博,黑龙江国脉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蔺丽秋,黑龙江国脉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毛胜伟,住贵州省贵阳市。被申请人项华,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西湖路68号2单元副2号申请人周文辉因被申请人毛胜伟、被申请人项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给申请人周文辉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故请求对被申请人毛胜伟持有的股权予以冻结。案外人汇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周文辉的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文辉请求对被申请人毛胜伟持有的股权予以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毛胜伟持有的云南合润轮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为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4日;2、冻结被申请人毛胜伟持有的云南合润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为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4日;3、冻结被申请人毛胜伟持有的贵州今飞轮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为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4日。申请人周文辉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王伟臣审判员 周志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金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