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与周杭明、张慧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周杭明,张慧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0114号原告: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振国。委托代理人:王文山。被告:周杭明。被告:张慧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诉被告周杭明、张慧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水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伴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