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02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刘峰与王艳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峰,王艳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02财保32号申请人刘峰,男,3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申请人王艳琴,女,3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人刘峰与被申请人王艳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艳琴所有的蒙JD****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周静卿所有的蒙J*****号大众牌小型普通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王艳琴所有的蒙JD****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一辆;二、依法查封担保人周静卿所有的蒙J*****号大众牌小型普通轿车车辆档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利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