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庞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庞海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3民初286号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西侧环湖东路东侧35号。法定代表人:铁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能娟,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海涛,个体户。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合肥公司)诉庞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晓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庞海涛系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清源路88号中铁广园X幢-x至X层XXX下-X/XXX下-X/XXX室住房的业主,该房建筑面积XXX平方米。2012年3月,庞海涛购得该房后委托中铁建合肥公司实施物业服务,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中铁建合肥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防范、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等;物业服务费按1.3元/平方米/月支付,每半年为1个交费期,庞海涛应于每期前1个月的20日交费,逾期交纳的,每逾期1日,按欠费总额的0.05%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中铁建合肥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中铁建合肥公司违反协议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标,庞海涛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庞海涛造成损失的,该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如庞海涛违反协议不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和停车费,中铁建合肥公司可按约收取违约金或滞纳金。协议签订后至今,中铁建合肥公司为中铁广园提供物业服务。因庞海涛未交纳2012年10月1日之后的物业费,中铁建合肥公司向其催要物业费未果,遂于2016年1月诉至本院,要求其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8268元。本院认为:庞海涛与中铁建合肥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铁建合肥公司为中铁广园提供了物业服务,庞海涛作为广园业主,应当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双方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主动向中铁建合肥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费的收取是用于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物业服务人员工资等项目的开支,没有相应物业费,客观上会影响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庞海涛自2012年10月1日起未交物业费,应对未交物业费理由的正当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庞海涛抗辩中铁建合肥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包括绿化、噪音、排水管等问题),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使中铁建合肥公司存在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行为,庞海涛可以请求该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不能拒交物业费。庞海涛应向中铁建合肥公司交纳其拖欠的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8266元(1.3元/平方米/月163.04平方米39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庞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交纳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8266元;二、驳回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庞海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