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营力达医药有限公司与赵晓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力达医药有限公司,赵晓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616号原告:东营力达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贤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晨晨,女,汉族,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被告:赵晓燕,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力达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晓燕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东营力达医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力达医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力达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东营力达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树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聂士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