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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1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寿光市春发电气有限公司与周健管辖权异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春发电气有限公司,周健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229号之一原告寿光市春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东城工业园永和路47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73227672P被告周健。本院受理原告寿光市春发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双方也未约定管辖法院。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2012年5月15日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解决不成时,依法向寿光市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民诉法关于约定管辖的相关规定。寿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周健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