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建阳与贺海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阳,贺海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00344号原告吴建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峰,舟山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海虹。原告吴建阳诉被告贺海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吴建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 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侯微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