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4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会君与被告朱占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君,朱占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676号原告王会君,女,汉族,1986年3月2日生。被告朱占友,男,汉族,1983年5月27日生。原告王会君与被告朱占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会君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占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君撤回对被告朱占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会君负担。审判员 韩春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彬-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