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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会君与被告朱占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君,朱占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676号原告王会君,女,汉族,1986年3月2日生。被告朱占友,男,汉族,1983年5月27日生。原告王会君与被告朱占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会君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占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君撤回对被告朱占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会君负担。审判员  韩春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彬-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