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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与天津世垠电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天津世垠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2317号原告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宪民,总裁。委托代理人薛磊,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志德,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天津世垠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北辰科技园区(宜兴埠)。法定代表人李揆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世垠电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87元,由原告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担负。审 判 员  许立代理审判员  王佳人民陪审员  马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