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秀灵与被执行人张耀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灵,张耀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576号申请执行人马秀灵,女,汉族,1964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耀全,曾用名张跃全,男,汉族,1965年5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秀灵与被执行人张耀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栖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能查到,致本案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栖民初字第1131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 王红宝执行员 张 玲执行员 包李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戴 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