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程少虎、项昌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少虎,项昌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程少虎,男,1973年11月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项昌金,男,1957年11月生,汉族,住霍山县。买受人胡雅珺,女,1981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与买受人胡雅珺达成“被执行人项昌金所有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霍山二中以东拆迁安置房xx号楼xxx、xxx号出售给买受人胡雅珺,其价款用于偿还本案本金90万元”的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项昌金所有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霍山二中以东拆迁安置房xx号楼xxx、xxx号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项昌金所有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霍山二中以东拆迁安置房xx号楼xxx、xxx号交付给买受人胡雅珺。三、买受人胡雅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澍审判员 汪 澜审判员 陈 敬 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萌(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