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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民终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土贺村土门组与骆永斌、董五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永斌,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土贺村土门组,董五利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终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永斌,村民。委托代理人宋宗新,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土贺村土门组。负责人徐志钢,系该组组长。原审被告董五利,村民。上诉人骆永斌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0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骆永斌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同时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土贺村土门组申请撤回在原审法院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骆永斌申请撤回上诉,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土贺村土门组申请撤回在原审法院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骆永斌撤回上诉。二、撤销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01538号民事判决。三、准许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土贺村土门组撤回在原审的起诉。一审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承担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土贺村土门组。二审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骆永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宇童审判员  赵建辉审判员  李新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