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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沈继海与练光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继海,练光现,平江县玉豪石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沈继海。委托代理人李鸿斌,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练光现。被告平江县玉豪石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伍市镇武莲村。法定代表人洪群雄,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高泉南路信发二楼。负责人彭文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受理原告沈继海与被告练光现、平江县玉豪石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沈继海于二○一六年四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继海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建军人民陪审员  童查辉人民陪审员  翁水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章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