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商丘元鑫仓储有限公司与赵士兴、李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元鑫仓储有限公司,赵士兴,李红伟,曹凤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03-2号原告商丘元鑫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刘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传光,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士兴,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永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伟,男,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彩营,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被告曹凤芸,女,汉族,1965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永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元鑫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士兴、李红伟、曹凤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