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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行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向瑞英与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瑞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行初92号原告向瑞英。委托代理人张捍伟,江北区大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桃花大道行政中心北楼。法定代表人赵世庆,区长。委托代理人吕丽娟,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第三人江强。原告向瑞英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撤销颁证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江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瑞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瑞英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瑞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瑞英负担。审 判 长  刘兴旺代理审判员  罗 红人民陪审员  王传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