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北宏实业有限公司、张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北宏实业有限公司,张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南部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55783506-4。法定代表人:曾少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志娟,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北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新村42幢1号5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被告:张琪,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北宏实业有限公司、张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陈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齐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