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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曹博与吕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博,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曹博,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吕斌,现羁押于天津市津西监狱,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74********。原告曹博与被告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被告吕斌返还原告曹博借款130万元。2016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对其车辆进行查封,房产进行轮候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04执42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于钟亮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龙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