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焦胜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114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某,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1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永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9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焦某某来到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松捷牌锂电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3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但系累犯,公诉机关以深龙检量建[2016]100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焦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二百五十九元依法返给被害人张某;责令被告人焦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张某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雄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晶晶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