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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俞汉华诉冯飞龙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汉华,冯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44号申请执行人俞汉华,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飞龙,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冯飞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飞龙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冯飞龙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二七路操场街18号航天星都(航天双城)8栋3元7层1室房屋系被执行人冯飞龙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冯飞龙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二七路操场街18号航天星都(航天双城)8栋3元7层1室房屋。二、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文新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