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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谢某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某芬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湘0524刑更1号罪犯谢某芬,无业。2016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16)湘0524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罪犯谢某芬有期徒刑八个月。现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谢某芬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谢某芬经湖南省邵阳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谢某芬暂予监外执行。审判员  夏日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