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谢某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某芬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湘0524刑更1号罪犯谢某芬,无业。2016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16)湘0524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罪犯谢某芬有期徒刑八个月。现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谢某芬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谢某芬经湖南省邵阳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谢某芬暂予监外执行。审判员 夏日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