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秀灵与被执行人张耀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灵,张耀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575号申请执行人马秀灵,女,汉族,1964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耀全,曾用名张跃全,男,汉族,1965年5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秀灵与被执行人张耀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栖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王红宝执行员 张 玲执行员 包李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戴 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