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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2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余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364号原告余某,农民。被告肖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以证据不足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余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