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2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余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364号原告余某,农民。被告肖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以证据不足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余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