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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郝光辉与XX、吴树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光辉,XX,吴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95-2号申请执行人:郝光辉。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吴树波。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光辉与被执行人XX、吴树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5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XX、吴树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郝光辉借款、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及利息。在2016年3月8日提取被执行人XX在盘锦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每月工资收入,提取被执行人吴树波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工资收入。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关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