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民辖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地力努尔吐尔逊与伊力夏提亥米提、祖力皮喀尔阿卜杜拉拜迪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地力努尔吐尔逊,伊力夏提亥米提,祖力皮喀尔阿卜杜拉拜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伊犁畅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民辖2号原审原告地力努尔吐尔逊。原审被告伊力夏提亥米提。原审被告祖力皮喀尔阿卜杜拉拜迪。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胜利街***号。法定代表人田劲松,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伊犁畅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合作区华夏小区**号楼。原审原告地力努尔吐尔逊与原审被告伊力夏提亥米提、祖力皮喀尔阿卜杜拉拜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伊宁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原告地力努尔吐尔逊系本院中层干部,为不影响公正审理”为由,报请我院对该案进行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伊宁县人民法院报请我院指定管辖的理由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指定管辖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伊宁市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赵 志 刚审 判 员 赛达合买提代理审判员 夏 米 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艾 丽 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