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11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夏方与浙江千里猫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夏方,浙江千里猫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11民初222号原告:申夏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永霞,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千里猫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洪兴路***号。代表人:王健民,浙江千里猫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骅、班莹,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申夏方与被告浙江千里猫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里猫皇车业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3月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永霞,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骅、班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夏方起诉称:原告于2004年受聘为被告公司部门经理,负责采购和销售,年薪15万元,每月发放生活费5000元,其余年终结清,奖金另计。2004年7月起,被告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金。2013年,被告经营出现问题,同时拖欠职工工资。被告自2014年10月停业至今,于2015年申请破产,破产管理人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2015年3月,原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原告得到回复并看到张贴的债权确认公告,明确原告的工资债权为321250元,但到集体发放工资时,原告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变更为42066.20元。原告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公示的债权清单所载债权有异议,但管理人不予认可。为此,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劳动债权321250元(其中工资165000元、经济补偿金156250元)。被告千里猫皇车业公司答辩称:原告系千里猫皇车业公司监事,兼任嘉兴千里猫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里猫皇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述两公司因财务、人员混同被裁定合并破产,由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经管理人确认,原告工资为9392.49元(之前确认为9192.49元有误,予以更正),补偿金32873.71元。千里猫���车业公司、千里猫皇进出口公司2013-201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130.83元,原告自2004年7月至2014年10月在被告公司工作,补偿金计算系数为10.5,补偿金数额为32873.71元。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予以驳回。在诉讼中,原被告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原告申夏方提交以下证据:1.2013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内容为:合同期限2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原告年薪15万元,每月发生活费5000元,年底发9万元,等。原告用以证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及原告的劳动工资待遇。被告质证后无异议,但称合同约定原告年薪15万元明显高于同行业年薪,原告在被告公司的职务为高管。2.2015年3月24日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出具的《嘉兴市本级参保对象社会保险证明》1份,记载:申夏方企业养老金累计缴费时间126月��缴费起止时间为2004年7月至2015年2月,其中被告公司缴费至2014年7月,2014年8月至10月缴费未到账,2015年1月、2月原告作为自谋职业、个体劳动者缴费,已到账。原告用以证明其自2004年7月起在被告公司工作。被告质证后无异议。3.2014年10月27日被告出具的《证明》1份,内容为:被告公司电动车销售、采购部门总经理申夏方年薪15万元,2013年每月发放5000元,合计6万元,尚有9万元未发放,2014年欠工资7.5万元,共欠款16.50万元。被告质证后称:对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该证据明确原告是电动车销售、采购部总经理;被告不清楚2014年欠付工资情况。4.2015年3月25日原告填写的《破产债权申报表》(复印件)1份,填报原始债权金额为321250元,其中工资165000元,经济补偿金156250元。被告质证后称,对证据的真实���、合法性无异议,申报金额不符合破产法规定,原告的工资债权无法列入破产债权范围。5.管理人张贴的破产债权公告表1份,其中记载原告工资165000元,经济补偿金156250元。被告质证后称: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管理人在公示后向原告解释是工作失误,并在债权人会议上公示,也明确答复原告的工资为9392.49元,补偿金为32873.71元。6.被告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1份,其中记载申夏方工资9192.49元,经济补偿金32873.71元,总计债权金额42066.20元。被告质证后无异议,并称管理人最终认定原告工资9392.49元,补偿金32873.71元。被告千里猫皇车业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公司、千里猫皇进出口公司工商公示信息各1份,本院受理两公司破产的(2015)嘉秀破(预)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1份,用以证明被告公司、千里猫皇进出口公司存在人员、财务混同,原告担任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其工资应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原告质证后称无异议。2.管理人制作的《被告公司、千里猫皇进出口公司职工工资清单》1份,证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间两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为3130.83元。原告质证后称: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工资的获取途径有疑问。对此,被告说明,工资计算依据系从被告公司财务总监金会计处获取,是电子版。3.被告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资料1份,其中第20页记载申夏方工资9192.49元,补偿金32873.71元。被告称,管理人之后又将工资更正为9392.49元,该变更已通知原告。原告质证后称:原告在收到答辩状时才知晓该变更。本院认证认为: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予以确认。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任职被告公司监事、千里猫皇进出口公司执行董事。2013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原告年薪15万元,每月发生活费5000元,年底发9万元,等。2015年2月9日,因被告公司及千里猫皇进出口公司申请,本院裁定受理两公司破产清算案件((2015)嘉秀破(预)字第2号),并指定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2015年3月25日,原告申报劳动债权金额为321250元,其中工资165000元,经济补偿金156250元。在管理人张贴的破产债权公告中,记载原告工资165000元,经济补偿金156250元。之后,管理人对该项债权进行更正,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中确认申夏方工资9192.49元,经济补偿金32873.71元,总计42066.20元。此后,管理人再次予以更正,最终认定原告工资9392.49元,补偿金32873.71元。该款项系按破产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130.83元,未发工资3个月,原告在被告企业服务10.5年计算,即:3130.83元×3月,计工资9392.49元;3130.83元×10.5年,计经济补偿金32873.71元。另可认定:申夏方自2004年7月起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至2015年2月计126月。其中至2014年7月的费用由被告公司缴纳,2014年8至10月未到账,之后由原告以“自谋职业、个体劳动者”的身份交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劳动债务,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鉴于原告在被告公司担任监事职务,故其工资应按企业职工��均工资标准计算,管理人最终确认原告的劳动债权系按月平均工资3130.83元,至2014年11月未发工资3个月,原告在被告公司服务10.5年计算,并无不当,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申夏方在被告浙江千里猫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债权为42266.20元,其中工资9392.49元,经济补偿金32873.71元;二、驳回原告申夏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申夏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审判员 李江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