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代恒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恒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05民初311号原告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方光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留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蒋仁林,该公司员工。被告代���虎,男,汉族,住铜陵市民悦大兴城。原告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信物业公司)与被告代恒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多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信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许留会、蒋仁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恒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宏信物业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所管理的民悦大兴城的业主,被告在接收物业时按《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原告签定了《前期物业收费协议》,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按建筑面积1.08元/㎡收取物业管理费。原告按照《民悦大兴城住区物业服务合同》对其物业安全、清洁及维护等进行了系列的物业管理工作,但被告从2014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一直未交物业管理费共2562元。经原告相关工作人员多次催要均未果,特诉至贵院,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缴纳物业服务费用2562元;2、请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代恒虎未答辨称。经审理查明:被告代恒虎系铜陵市民悦大兴城5栋303室物业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6.73平方米。2012年11月5日,原告宏信物业(甲方)与被告代恒虎(乙方)签订了《民悦大兴城业主协议书》。协议约定有以下方面内容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含对小区内房屋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1.08元元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乙方第一次交费时间为所购房屋交付之日,需预交一年的物业服务费,以后每次交费为当期的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若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一些事项。另查明:被告代恒虎从2014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欠原告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249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物价服务价格登记证,民悦大兴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拒缴物业费明细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原、被告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均应依约履行协议。被告在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未交纳,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4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代恒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249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多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包利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