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9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某应支付王某装修补偿款40000元,于2016年7月1日前支付20000元,2017年1月1日前付清20000元。二、王某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500元由张某向张湾区法院交纳。三、如被执行人张某不按本协议履行,则恢复原裁决书的执行,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谦审判员 王世军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利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