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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39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周彩娟、张鹏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周彩娟,张鹏飞,戚旭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39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郑铭,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彩娟。被执行人:张鹏飞。被执行人:戚旭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商特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392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张鹏飞所有的位于白沙路街道白沙路67号[房产证号为20**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04)第0136**号]房地产及装璜。2016年3月15日,曹小明(公民身份号码为)以88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以(2013)甬慈商初字第2237-1号民事裁定书对张鹏飞所有的位于白沙路街道白沙路67号[房产证号为20**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04)第0136**号]房地产的查封,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并注销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慈房他证2012字第0062**号他项权。二、位于白沙路街道白沙路67号[房产证号为20**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04)第0136**号]房地产和装璜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权利归买受人曹小明所有。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曹小明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曹小明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