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杨志诉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杨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610号申请执行人杨志,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清,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志与被执行人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杨志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5年3月1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1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38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杨清存款或其它收入169376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戴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