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戴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637号原告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赖广兰,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在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离婚为由,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祖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