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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戴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637号原告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赖广兰,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在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离婚为由,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祖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