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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包某娟与薄某奇、薄没偶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娟,薄某奇,薄某莹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02民初1025号原告包某娟,女,43岁,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陈淑文,内蒙古陈淑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薄某奇,女,28岁,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薄某莹,女,34岁,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原告包某娟诉被告薄某奇、薄某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毛少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某娟及委托代理人陈淑文,被告薄某奇、薄某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父亲薄某江(已于2016年2月2日病故),在2011年9月16日经其妹妹薄某介绍,向原告借款650000元,薄某江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后经多次催要,薄某江都因经济困难,一拖再拖。至今未还,后薄某江病故,现起诉二被告,要求二被告在遗产中偿还原告650000元。二被告辩称,是我父亲薄某江通过薄某(我姑姑,)向原告借款,具体我不清楚,我不能偿还该笔借款。经审理查明,薄某江系二被告父亲,2011年9月16日经其妹妹薄某介绍,薄某江向原告借款650000元,薄某江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2016年2月2日薄某江病故。另查明,薄某江的遗产有铃木雨燕长安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蒙GK8X**号,价值30000元。医疗费50000元(医保局报销的医疗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原告出示薄某江为其出具的借据一枚。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薄某江向原告借款,因薄某江病故,应由其继承人从其继承的遗产中予以偿还。薄某江遗留的遗产有铃木雨燕长安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蒙GK8X**号,价值30000元。医疗费50000元(医保局报销的医疗费)。二被告应从继承上述遗产中偿还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薄某奇、薄某莹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包某娟债务8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0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6870由原告负担5150元,二被告负担17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一方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毛少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纪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