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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民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惠述忠与周德富、周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述忠,周德富,周新,张学丰,章万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民终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惠述忠,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彬章,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进行调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德富,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夏强,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新,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丰,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万江,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惠述忠为与被上诉人周德富、周新、张学丰、章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惠述忠又以证据原因为由,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惠述忠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惠述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上诉人惠述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艳丽审判员  詹君健审判员  戴浩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廖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