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6刑初50号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艳、谢佳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3月29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李某无证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豫J×××××的悦达起亚牌轿车行驶至范县王楼镇赵海村村口处,被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血乙醇含量为128.13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的照片、常住人口信息及葛某对被告人李某的辨认笔录,查获经过、破案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照片及抽血照片,现场方位图,查获时的视频光盘,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案发时的酒精检测仪结果单,证明,证人葛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机动车逾期未检验,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李某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杨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