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蒋仕春与欧召胜、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仕春,欧召胜,蒋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6执41号申请执行人蒋仕春,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欧召胜,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蒋艳华,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衡阳市雁峰区。申请执行人蒋仕春与被执行人欧召胜、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即(2015)雁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欧召胜、蒋艳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蒋仕春借款15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诉讼阶段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欧召胜坐落于衡阳市岳屏镇隆桥村六组住房一套,因系集体组织土地不宜拍卖。经与权利人沟通,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仁智审 判 员 李榜元代理审判员 刘 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校对人:杨韬 关注公众号“”